言语冲突引发斗殴,致他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8/10/9 10:27:01 1159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11月20日生,广西藤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和其母亲黄某在藤县藤州镇米兰春天商场内遇见被害人黎某,黄某告知被告人孙某,黎某是曾经欺负她的人。被告人孙某为帮母亲讨回公道,便上前与黎某进行理论,二人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而引起互相殴打。在打斗中,被告人孙某把黎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黎某右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是被害人黎某先出手打了其,其才还手和被害人进行打斗,其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对其身体侵害才打被害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黎某理论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后引起互相斗殴,被告人孙某主观方面有伤害黎某的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孙某在斗殴中直接将被害人黎某推倒在地,并坐在被害人身上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面部和眼角,造成被害人的右眼损伤达到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残疾。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31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