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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刀将人捅死,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
2018/10/11 1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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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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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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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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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王某,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四川省越西县马拖乡东河村x组xx号,现暂住广东省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 告:A,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四川省越西县乐青地乡寒林村x组xx号,现暂住广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 告:B,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四川省越西县马拖乡西河村x组xx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深检未检刑诉[2017]xx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A和王某、B一起来到西乡街道南昌村路边炒粉店吃夜宵,在吃夜宵的过程中,被告A与王某、B商量去买刀打架时能用上。随后被告B与王某一起到西乡百货天福便利店购买了两把水果刀,由B付款20元。被告B与王某各持一把。随后两人与A来到“鼎极168″酒吧继续喝酒。期间,被告王某与同在舞台跳舞的被害人赵某某(男,21岁,广西富川人)发生争吵。2016年11月7日凌晨2时9分,被告王某、A、B、在离开酒吧时遇上被害人赵某某和孔某某,被告王某、A、B与被害人赵某某、孔某某发生殴打。被告B用右脚朝被害人赵某某后背踢了一脚,然后与孔某某对打。被告A双手抓住被害人赵某某的头往下按并用手击打被害人赵某某头部,用脚踢被害人赵某某腹部。同时被告人王某掏出水果刀,左手拉拽被害人赵国华衣服,右手持刀把朝被害人赵某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背部连续捅数刀。后被害人赵某某倒在酒吧门前台阶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生前被锐器伤及胸部和背部致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水果刀;2、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急救出车单、抢救病历、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B的身份信息、被害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指纹比对及DNA比对结果;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甘某某、杨某、赵某某、C、D、E的证言;;4.被告A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B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死因鉴定;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B伙同被告王东某、A共同对赵某某、孔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被告B在准备犯罪工具即购买水果刀的过程中是提议者和付款者,起到了主要作用。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B虽然没有对赵国某某直接实施殴打,但是其对孔某某的殴打行为也对王某、A对赵某某的殴打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与王某、A来一起对赵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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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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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B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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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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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
三、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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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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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三人属共同犯罪,在导致受害人赵某某死亡的过程中,王某某持刀朝被害人赵某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背部连续捅数刀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整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A起协助作用,属从犯。被告B只是朝受害人后背踢了一脚,后一直与孔某某对打,但在整个事件中也起了帮助作用,B并没有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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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06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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