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

2018/10/31 14:21:02 1616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广东省汕头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年中至2017年8月份收六合彩单及自已买六合彩赌博,其将收到的及自已买的六合彩单录入到上家庄某(已判刑)提供的网络赌博账户上,可以获得13%的返利。经统计,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8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六合彩投注额86250元人民币给上家庄某。2018年1月11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大埔南路东裕商行抓获被告人郑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也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离异,独自抚养两名小孩;4、被告人一时贪念,经不起诱惑触犯法律,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郑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参与罪犯庄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博账户招赌,  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21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