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被告人黄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8/11/16 15:15:06
1199
【
案 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1月4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xx村xx号。因嫌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5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自2009 年10月开始承租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楼xx室及xx仓库xx室作为仓库,从事销售假冒“AMP”、“SYSTIMAX”及“PANDUIT” 等注册商标商品的活动。
2010年3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爱华大厦18楼3C室及爱华仓库B212室查获假冒AMP注册商标配线架(24口)407个、理线架833个、水晶头34000个、模块15600个、面板15620个,假冒SYSTIMAX注册商标配线架(48口)10个、配线架(24口)201个、模块600个、面板3398个,假冒PANDUIT注册商标模块380个、标贴136个。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707667元。
黄某某在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更换店铺和仓库地址继续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活动。2010年9月7日,民警在福田区贝底田坊152 号A座102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查获假冒AMP注册商标水晶头180000 个、配线架(24口)48个,在店铺赛格广场7楼7220室查获假冒AMP 注册商标水晶头16000个、模块200个。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264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称:1、起诉书中认定的商品价值是按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距大,应按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本案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黄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综上所述,请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
争议焦点
】
被告人黄某某是否能从轻处罚?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案例评析
】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涉案假冒产品还未销售给他人即被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XS61-1659-13522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