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2019/9/4 15:42:42 727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男,1981年X月X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XX号X栋。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11月27日17时许,詹某去杨某的住处,后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詹某被杨某的男友王某赶走,但是杨某带着王某又去了詹某所临时居住的另一家家政公司要与詹某理论,双方又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王某在冲突过程中,为了维护女友杨某,有对詹某实施拳打脚踢的行为,并把詹某从沙发上拉倒在地上,后在发现詹某没有起来后,杨某在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后与王某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詹某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争议焦点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王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经调查审理之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4刑初7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某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本案中,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64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