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敲诈勒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9/6 14:38:31 1393

      【案  由】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男,1991年9月10日生,住所地: 平昌县澌岸乡居委会X组XX号。
公诉机关诉称, 2016年7月中旬,何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XX酒店经营者,以其经营亏损为借口威胁对方必须补偿80000元,否则要报警举报该酒店有卖淫嫖娼活动,迫使酒店无法经营,后酒店经营者迫于无奈,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5000元。王某借机与何某一起向XX酒店索要钱财,该酒店被迫同意再次支付65000 元人民币。何某、王某商定若作案得逞,王某从中分赃20000元。2016年8月22日下午,王某驾驶小汽车载着何某、张某到潮阳区和平镇XX咖啡厅向XX酒店经营者拿到人民币65000元,何某、王某承诺从此不再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后三人欲开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争议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行为是否其主要作用?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0513刑初14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随后被告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做出改判,判决如下: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敲诈勒索罪,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材料,维护本案当事人的权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王某没有参与敲诈行为,也没有与同案人商量去参与敲诈的事实,且王某没有犯罪意图。
在其努力下,二审法院减轻了对王某的处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37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