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犯猥亵儿童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9/16 10: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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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猥亵儿童罪。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男,1986年12月6日生,住所地: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XX路X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9月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骑电动车经过宝安区松岗街道联投东方广场星巴克斜对面时,看到穿着校服的被害人何某某(女,2006年6月3日出生)走在路上。杨某见被害人何某某长的漂亮,便骑电动车尾随何某某一段距离后,加速经过何某某身旁用手抓了何某某胸部一下,随即骑着电动车逃离现场。何某某放学回家后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立即报警。2018年9月8日凌晨1时30分,民警在XX路X号楼抓获被告人杨某。
【争议焦点】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当众猥亵儿童?能否以行政处罚拘留的方式处罚杨某?
【处理结果】
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将杨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杨某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于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应当对杨某加重处罚。国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不一定属于当众猥亵的情形,并且被告有认罪坦白等情节,应当从轻审判。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刑初736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系猥亵儿童罪,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儿童是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依法应当依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将杨某提起诉讼,且考虑到有当众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因此建议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国晖律师针对该建议发表了辩护意见,提出在公共场合不等于当众,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49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