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国晖辩护被判缓刑

2019/11/5 10:05:19 1469

      案  由】伪造身份证件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XX路X号。 
       被告人谭某于2018年3月份通过联系“办证小广告”办理了姓名谭某,身份证号码为430426*****1961的假身份证件,并于2018年10月1日使用该假身份证签过本市福田区下沙五坊XX号X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又在2019年4月3日20时许在该住处提供该假身份证给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但被社区工作人员识破。2019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警务室接受调查而到案。现该伪造的身份证已被缴获。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择期开庭审理此案,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涉案伪造的身份证件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伪造身份证件罪,其法定刑为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国晖所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书。随后,在法庭辩论环节,发表辩护词,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意极小,最后,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XS01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