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强奸罪,国晖律师促成其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争取缓刑
2020/9/3 16: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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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强奸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检察院诉称,2020年1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去到被害人魏某某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南安大街XX号XX房内与其聊天。至当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强行将被害人魏某某从客厅抱入卧室内,不顾被害人反对将其压倒在床上,采取强吻,摸胸、摸阴部,强行脱裤子等方式,以暴力方式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魏某某经激烈反抗,摆脱被告人朱某的控制,从房间内逃脱报警。被告人朱某见状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辩称:
一、关于犯罪事实方面,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所涉强奸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对犯罪行为的形态定性为强奸未遂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情形应为犯罪中止。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恳请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建议,同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其从宽判定缓刑考验期。
1、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书面请求有关部门免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强奸罪,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晖律师在接到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与被告人进行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积极与被害人联系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进一步发表辩护词,为被告人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SHXS0006-136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