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女,壮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粤03XX刑初36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害人蔡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与被告人苏某某系情人关系。2021年8月27日20时许,陈某某与苏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将苏某某的裸照通过手机以彩信的方式发送给苏某某的丈夫,导致苏某某夫妇吵架。苏某某一气之下,来到陈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公园X村北X巷XX号XXX房的住处,敲门无人应答后便用脚踹开房门强行进入,并让蔡某某通知陈某某回家,蔡某某称陈家镇未回复信息,苏某某随即到厨房拿起菜刀将室内的电冰箱、风扇、电饭煲砍坏(上述涉案物品无法估价)。不久,苏某某丈夫及陈某某来到上述房内,再次起争执,房东见状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某某不服,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作出辩护意见如下:1.一审宣判后,苏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2.苏某某主观恶性小,客观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因陈某某长期频繁骚扰苏某某,并将裸照发给苏某某的丈夫,导致苏某某夫妇为此争吵,苏某某情绪激动之下才实施指控的行为,但也没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3.苏某某已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有两名幼子需要照顾。请求二审从宽处罚。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查审本案书面证据材料后出具书面意见:鉴于上诉人苏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并获谅解,考虑本案被害人一方的陈某某在本案中故意将上诉人的裸照发给其丈夫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以及上诉人无犯罪前科和家中尚有两名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况下,可以对上诉人从宽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上诉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上诉人苏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一审宣判后,出现了新的证据,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且系被害人一方的陈某某不当行为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本院综合全案案情,对上诉人苏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XX刑初36XX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XX刑初36XX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5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法定刑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委托,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积极收集有利证据,指导委托人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以求谅解,这对委托人的量刑部分起着重要作用。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案情,作出撤销一审对被告人苏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苏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判决,对上诉人苏某某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QHXS00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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