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汉族,大学文化,XX科技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2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2年10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与家人在去做核酸的途中,路过深圳市南山区XXX城X期南区门口XX柠檬茶店,看到被害人吴某及其好友牵着一条阿拉斯加犬坐在该店门口喝饮料。马某担心吴某的阿拉斯加犬会吓到孩子,于是让吴某等人牵好狗绳,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马某冲到吴某面前,双手抓住吴某的头发,用膝盖撞击其面部,并用右手击打其头部,致吴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眼挫伤、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2年10月16日20时许,民警将马某从西丽医院口头传唤至西丽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2022年10月27日,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马某委托家属唐某与被害人吴某签署刑事谅解协议书,同日吴某出具谅解书。
【争议焦点】
对马某能否决定不起诉?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马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马某为解决本次案件,委托国晖律师进行辩护,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马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矛盾。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XS026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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