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介绍卖淫罪,国晖律师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2023/12/4 15:37:30 822

      【案   由】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辩护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诉称,2020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开始利用微信招揽嫖客介绍给失足女在酒店进行卖淫嫖娼,赚取介绍费用。吴某通过微信与失足女彭某某、周某(二人已被行政处罚)取得联系,并商量好由吴某负责介绍嫖客给彭某某、周某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吴某从嫖资中获得相应提成(嫖资约为人民币650,失足女分得400元,其余归吴某所得)。2021年04月19日中午,吴某通过微信与嫖客陈某某、李某、谢某某、鲍某某(四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商量好嫖资后,通知周某、彭某某到宝安区XX街道XXXX酒店开好房等待嫖客。当日下午,彭某某分别与陈某某、李某在上述酒店的3XX8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周某分别与谢某某、鲍某某在上述酒店的3XX0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4月19日19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该酒店抓获彭某某、陈某某等6名卖淫嫖娼人员,在酒店抓获吴某。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展开会见,了解案情,并与公检机关积极沟通,分析得出适宜走从轻处罚辩护的方案,随后发表了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陈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审查后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吴某客观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吴某在事发当天的中午开始介绍卖淫,当天19:40左右即被抓获,事发时仅介绍4人到涉案宾馆,且其实际获利微少,被告人吴某的客观危险性较小,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
       二、本案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且已真诚悔罪。
       被告人吴某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吴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系坦白情节;而且被告人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被告人吴某已经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故被告人吴某的表现说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真诚悔过。
       三、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某一贯表现良好,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此次犯罪行为只因疫情期间一直找不到工作,家庭开支大经济困难才一时犯错,家中还有父母需要赡养。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坦白等上述情形应当得到法庭的肯定,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嫖资人民币25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由于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大概率会成立。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尽快介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积极收集有利证据,在庭审中采取从轻辩护的方案,并鉴于对庭审流程的了解,开庭前向被告人介绍庭审流程,让被告人更好地遵守庭审纪律。最后,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辩护律师极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从宽幅度上,主动认罪认罚优于被动认罪认罚,早认罪认罚优于晚认罪认罚,彻底认罪认罚优于不彻底认罪认罚,稳定认罪认罚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21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