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被判刑,国晖律师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2023/12/12 14:06:06 907

       【案   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某,男,户籍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因涉嫌职务侵占,2021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人诉称,2021年8月11日下午,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货车司机苏某某根据其公司安排,从深圳市宝安区XX物流园运输芯片、线路板等货物回公司。当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车返程途中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环镇路外环高速桥下停车,从货车装芯片的纸箱内盗取四盒共10400个芯片并拿到驾驶室藏匿。之后,苏某某驾车返回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第八工业区的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卸货入库。当日21时许,苏某某将盗得的芯片拿到东莞长安的朋友住处藏匿。同年8月16日8时许,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找到苏某某了解情况,苏某某承认了盗取事实,并与公司员工一起到东莞其朋友的住处将盗取的全部芯片取回退还给公司。
        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21年8月16日9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8区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芯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25470元。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辩称,此次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且被告人苏某某认罪,对犯罪的事实部分不再发表辩护意见,现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性小,属犯罪终止,没有任何非法获利,也没有给受害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现被告人苏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确有悔改表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要接受此次深刻的教训,认真总结思过,努力做一个守法遵纪的好公民。
         二、被告人苏某某的家庭情况较困难,父亲刚刚去世,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其抚养,妻子无业,在家照顾孩子。如果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可能会对这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三、被告人苏某某积极退赃退赔,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积极悔改,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利于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17日被先行羁押三十三日,共折抵刑期三十三日,刑期执行起止日期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决定书予以确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职务侵占罪,本案涉案的芯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2547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尽快介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从有无犯罪前科、家庭背景、积极退赃认罪等方面为被告人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51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