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判刑,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2023/9/30 14:41:14 367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因涉嫌盗窃,于2022年5月10日被羁押,于2022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2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工业园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3元。2022年3月10日9时45分,被告人甘某某在宝安区XX街道XX村XX中心旁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卖掉。2022年3月21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在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X高科技工业园门口将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4.5元。2022年4月13日9时55分许,被告人甘某某在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号XX公寓门前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华雁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3元。
       2022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XX镇XX村X巷X号抓获被告人甘某某,并当场缴获其所盗电动车三辆,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季某某、彭某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
       甘某某本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为解决本案件,甘某某委托国晖律师进行辩护,国晖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甘某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且已真诚悔罪。
       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情节,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始终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二、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盗取涉案电动车所采用的作案手段都是因多名被害人在电动车停放并未拔走钥匙的情况下,以用钥匙开所后直接开走的方式来进行盗取电动车,其本质与社会上盗取电动车多半采用撬锁等破坏电动车本身的作案手段不相符,由此可见,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涉案电动车共计4辆,因其中一辆在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准备骑回其住所时,由于电量不足,以500元价格变卖给废品回收站,其余3辆案发后已积极退回给被害人,且已向被害人积极主动赔礼道歉,目前已取得2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其中包含被变卖的电动车所有人),客观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因被告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从少辍学,甚至初中也是勉强毕业,事发后其感到很后悔,只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临时起意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上有残疾母亲需要赡养,下有2岁多孩子需要抚养。
       被告人甘某某作为家中唯一成年男性,家中的经济支柱,其姐姐早已出嫁,照顾患有残疾的母亲的重担只能落在被告人身上;家中还有一个2岁多刚学会走路的小孩需要进行照顾,请求法庭酌情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呆在家人身边尽孝尽责。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全部退赃、部分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盗窃罪,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坦白,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等多方面进行罪轻辩护。开庭前国晖律师向被告人介绍庭审流程,让被告人更好地遵守庭审纪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XS021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