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涉嫌涉走私普通货物罪,国晖律师为其争取到不起诉

2024/11/6 15:47:13 992

      【案   由】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叶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广东省珠海市。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3年8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揽货团伙从香港、澳门揽收手机、CPU等电子产品,委托多个通关从珠海拱北口岸、青茂口岸等口岸通过水客、港车司机将电子产品走私到珠海,再由林某团伙成员接收、清点、打包后运输至深圳华强北等地交付货主。犯罪嫌疑人叶某明知林某涉嫌走私,仍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为林某走私手机等货物,并从中抽成。经海关计核,2022年6月至9月,叶某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57292元。
       国晖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叶某的委托,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叶某,查阅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叶某仅仅是介绍水客给通关团伙,是“从犯中的从犯”,在走私链条中的地位作用极小,犯罪情节较轻。
       二、为了补贴家用,基于林某的请求,叶某介绍水客获得微薄的介绍费,总共获利仅为四万元左右,主观恶性不深,获利极少。
       三、犯罪嫌疑人叶某表示愿意积极筹借资金补缴海关认定的全额偷逃税款,弥补给国家造成的关税损失,其认罪悔过态度好。
       四、犯罪嫌疑人叶某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案件侦破,节约了司法资源。
       五、犯罪嫌疑人叶某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体现教育惩罚相结合的刑罚理念,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因叶某是初犯、偶犯,综合其在本案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认罪悔过态度,且其愿意全额补缴偷逃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对其宽大处理。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叶某是否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叶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叶某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叶某起介绍作用,地位作用较为次要,可以认定为从犯,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叶某已主动上缴人民币1657292元作为弥补国家损失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走私普通货物罪。国晖律师认为,因叶某是初犯、偶犯,综合其在本案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认罪悔过态度,且其愿意全额补缴偷逃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对其宽大处理,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建议,决定对叶某不起诉,本案相关程序到此已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刑字第011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