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简介】
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及被告人巫某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A公司财务人员)、颜某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2017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A公司因经营中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巫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人员许某某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对接,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总额40.8万余元。案发后,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并追缴税费及罚款共计103万余元。
被告人巫某某(1963年1月出生,广东省户籍)于2023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易琼、时秋芳律师担任巫某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2. 能否通过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缓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1. 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已折抵);
2. 被告单位B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
3. 被告人巫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6. 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团队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殊性,制定了“认罪认罚 + 补缴退赔 + 初犯情节”的辩护策略。首先,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确认A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及罚款,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为争取从轻处罚奠定事实基础。其次,结合巫某某、许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向法院提出依法从宽处理的意见。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会见17次,针对量刑关键点,律师团队重点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补缴行为已修复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降低;且无前科,适用缓刑无再犯风险。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巫某某宣告缓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效果。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刑字第02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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