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6/3/29 10:54:58
965
【
案 由
】 敲诈勒索。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4月11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小金县xx组x号,系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现暂住深圳市宝安区xx栋x室。于2012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从其妻子韩某某手机上发现其与被害人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天早上,被告人陈某联系徐某,徐某否认与其妻子韩某某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朋友来到徐某的办公室,徐某向其解释,被告人陈某不听,威胁徐某并索要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称如不赔偿则挑断徐某的脚筋。徐某出于害怕,打电话向朋友筹款。同日,徐某朋友送了人民币2万元到徐某的办公室。被告人拿到钱后仍然继续威胁徐某筹齐剩余赔偿款。徐某出于无奈再次向朋友求助。被告人陈某与其朋友、徐某等一同来到xx工商银行,徐某再次给被告人陈某2万元,随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确有损害,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进行赔偿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要求赔偿,不是非法占有,请求法庭对本案作不犯罪处理;2.法庭如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本案属犯罪未遂;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本案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后果;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来自地震灾区,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争议焦点
】
一、被告人是否以非法目的为占有;二、被告人是否能够从轻处罚。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陈某因其妻子的一条暧昧短信,威胁被害人徐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人仅收取了被害人2万元,其余8万元未实际收取,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属于未遂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的过错事出有因,并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对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得到了缓刑刑期的处罚。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XS258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