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行为

2016/4/22 10:37:44 6416

      【案    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6月9日生,捕前系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丰县xx镇xx号,捕前暂住深圳市罗湖区xx栋x房。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xx街xx号,捕前暂住深圳市盐田区xx栋x房。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李某打算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却因没有资金,没有场地,又不懂得具体操作,便向相识的代某提出,让代某帮忙找中介人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随后,代某找到李某某,请李某某具体办理。后李某、李某某双方谈妥分二步申请执照:先行注册一家注册资金为3万元的公司,然后再增资到100万元,中介服务费为2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公司设立登记的“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上签字,又将自己及妻子杨某的居民身份证转交李某某。李某某接到有关资料后,一方面通过伪造李某、杨某的签字,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虚假的注册新公司所需的文件;另一方面自己垫付人民币3万元获得深圳xx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007年10月31日,李某取得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李某某在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将垫付的3万元抽回。2008年2月,因办理海关登记的物流公司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经李某、李某某商议,决定将“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00万元,并加收中介费1万元。之后,李某某找到相识的彭某(另案处理),以1.75万元人民币代价换取彭某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新增注资人民币197万元。2008年3月5日,深圳xx会计事务所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验资报告》,随后该笔197万元的注资于当日即被转走至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李某某在获取验资报告以后,再以虚假的公司资料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公司变更登记,使李某非法取得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李某某在为李某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先后收取中介费合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诉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和李某某辩称:对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的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李某某系从犯,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一、两被告人是不是均属于从犯;二、被告人是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与李某某两人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公司登记,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两人的行为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对于两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李某某已构成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自首行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交待同案犯时,仅交待了李某某的姓名,并未提供有效的李某某身处的线索,不符合立功的表现,故被告人李某的的辩护人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予以支持。两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悔罪的表现,故均获得了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XS16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