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与预谋,但实施了帮助诈骗行为,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2016/5/26 10:43:18 1094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女,1983年6月26日生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毛某与犯罪嫌疑人“老韩”(另案处理,在逃)预谋诈骗供货商财物。首先由毛某假冒电子厂(该电子厂不存在)采购员,联系了被害人刘某,后“老韩”以何经理身份和刘某在电话内商谈好货物的价格,并约定11月23日12时许于宝安区xx电子厂门口进行交易。至23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携带7万个发光二极管到现场,毛某验货后即通知“老韩”。“老韩”提出要拿货进入厂内验货后,被害人即开一张送货单让毛某签收,毛某签收后,“老韩”将价值11200元货物带走,毛某和刘某在现场等候。半个小时后,刘某未见“老韩”出现产生怀疑,但已无法联系上“韩某”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被告毛某抓获。
       被告人毛某称:被告人未参与预谋,直到“老韩”将货物带走,才知道“老韩”的骗局。
       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毛某未参与预谋,不知不觉被卷入“老韩”的骗局中,无意中充当了“老韩”行骗的工具,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在作用上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毛某在“老韩”的骗局中,成功地帮助“老韩”骗取价值11200元的货物。从被告人毛某在“老韩”逃走后,仍留在现场的事实看,表明被告人是事先不知“老韩”的阴谋,但由于毛某实际实施了帮助诈骗的行为,故被告人实际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毛某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故法院对被告人毛某给予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XS005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