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2016/12/22 10:46:39 1106

      【案    由】窝藏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某,女,1964年4月4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巷xx旅馆。因涉嫌窝藏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4日凌晨左右,致害人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饮酒后,将郑某某拉至观澜街道xx宾馆xx房间,付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脱掉被害人的裤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郑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接到郑某某的求助电话后赶至xx房间并报警。付某某见状欲跳窗逃跑,旅馆负责人即被告人饶某某在已得知付某某涉嫌强奸的情况下,指使付某某逃跑并告诉其逃跑路线,使得付某某顺利逃离现场。当日5时许,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当日9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被民警带回调查。
       被告人饶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窝藏罪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饶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饶某某获罪动机与本意相悖,给付某某指路只是怕其跳窗导致伤残或死亡,造成不必要的赔偿;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又是初犯、偶犯;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4.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愿痛改前非;5.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的困难,丈夫自2006年2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卧床不起;6.鉴于上述因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争议焦点
       被告人饶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饶某某因家庭困难开设小型旅馆,因法律意识淡漠和害怕付某某跳楼出事牵连到自己而指示逃跑路线,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XS15-1435-1207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