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销售假药罪,经律师辩护,法院适用缓刑

2017/11/28 11:06:46 1321

      【案    由】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7年8月8日生,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盛龙路xx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级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横岭塘六联社区阳光4号南侧的“港波商店”内,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2014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药品一批,并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经药监部门认定,双飞人药水、海底椰标止咳露、蜜炼川贝枇杷膏、斧标驱风油、黄道益活络油五种药品共二十四盒为假药。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药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不大;3.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某是否可以宣告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随案移送的假药一批,予以没收处理。
      案例评析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予宣告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4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