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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7/11/29 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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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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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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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88年9月28日生,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原为xx技术有限公司机要服务部的员工,其中负责对公司清退的电脑进行安全机箱开锁。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熊某利用开锁的职务便利,用废旧的电脑配件替换公司清退的电脑配件,包括硬盘、内存条、CPU及部分声卡。熊某将替换下来的公司电脑配件放在淘宝上销售或者拿到华强北销售给散客。根据淘宝资料统计,熊某销售获利48566元人民币;熊某供述向华强北散客获利2万元人民币;在熊某住址扣押涉案内存条6个、硬盘6个、CPU13个,经鉴定价值394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合计72506元人民币。
被告人熊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轻;2.被告人派遣至被害单位以来,一直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确因一时失足,法律观念淡薄,属于初犯、偶犯;3.被告人家属代为弥补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女儿正处于哺乳期,妻子没有工资,父母年迈多病,其系家庭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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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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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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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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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随案移送的内存条六条、硬盘六个、CPU十三个,依法返还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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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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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熊某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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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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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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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09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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