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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黄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受从轻处罚
2017/11/30 1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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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销售假药罪。
【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12 月28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村xx栋xx房。因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系“深圳市xx健康药房”(经营地址:本市福田区福民路xx村xx栋xx号)的实际经营者。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每瓶人民币17元的价格从一名陈姓男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处采购“特制五夜神生精片”,并在明知该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的情况下,以每瓶人民币6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14年3月25日,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药房查获“特制五夜神生精片”8瓶。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查获的“特制五夜神生精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药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销售假药数量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购买并销售香港生产的药品,仅仅对香港生产药品质量的轻信,其行为虽然违反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且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归案后能承担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真诚悔罪,又无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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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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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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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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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涉案假药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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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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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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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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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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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31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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