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经律师辩护,被缓期执行

2017/12/5 10:16:54 1334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闲某某,男,1972年5 月22日生,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油库xx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2日时,被告人闲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xx花园工地的小卖店内,开始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每周有三次投注机会,闲某某作为庄家会根据六合彩开码结果,按照相关赔率直接赔付参赌人员。同年8月14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小卖店内当场抓到闲某某和参赌人员郑某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686元和多份六合彩下注单据。经统计,至案发当然,闲某某已累计接受六合彩投注40期,投注金额高达人民币228342元。
       被告人闲某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闲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涉案行为仅限于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收取小额手续费,其行为是源于对六合彩赌博的法律意识淡薄;2.被告人有固定职业,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决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闲某某是否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资人民币2686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六合彩投注额二十余万,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可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34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