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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8/9/26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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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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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83年12月15日生,湖南省嘉禾县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107 国道松白天桥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售卖两包毒品冰毒给郭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在郭某处缴获交易的毒品两包,在黄某驾驶的车上烟盒中缴获毒品一包及作案手机一部。经鉴定,三包毒品共重1.6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初犯,有认罪悔罪的诚意,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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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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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黄某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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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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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1.69克、作案工具手机壹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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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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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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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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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
罚金的缴纳、减免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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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14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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