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户型不对,是否可以向住建局投诉案

2025/4/17 17:31:58 79

      【案 由】行政处理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广东省深圳市的业主王女士,被告为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宝安住建局”)。王女士因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户型图与实际交付房屋不符的问题,向宝安住建局提出投诉,并对宝安住建局作出的投诉答复不满,遂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宝安住建局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进行应诉辩护。

       王女士诉称,其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的万丰海岸城瑧园项目的一处房产。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的户型图与宝安公证处选房的户型图一致,但签订合同时户型图却变为了另一种。开发商未提前告知王女士这一变更,交房时王女士发现实际户型与签订合同时的户型图不符。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向宝安住建局投诉,请求处理。然而,宝安住建局在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答复中,仅对户型图差异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该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王女士对答复不满,遂提起行政诉讼。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宝安住建局的委托后,立即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某某园购房风险提示》、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买卖电子合同》以及宝安住建局作出的投诉答复等。律师还调取了开发商在购房前发布的官方公告、与业主的沟通记录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协调会议记录等,以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宝安住建局作出的投诉答复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对王女士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以及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针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指出,首先,宝安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核实并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且并未增设或减损王女士的权利义务,因此该答复对王女士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王女士与开发商之间关于房屋户型的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宝安住建局在答复中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并建议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这是合理且合法的。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女士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王女士未提起上诉,裁定生效。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宝安住建局进行了应诉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非常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为宝安住建局提供了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行字第001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