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两位当事人,李某(男,1983年7月出生)与黄某(女,1960年7月出生),他们因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福田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李某与黄某系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房屋的共有权人,该房屋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早在1982年,当事人即从村里集体土地中分得该地块并陆续建设、重建及拆建房屋,所有建设行为均依据当时当地的政策法规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然而,2024年3月22日,福田街道办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深福田规土福田(2023)0XX号之一、之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房屋的第X层至第X层。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行政处罚,李某与黄某深感不公,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国晖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详尽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包括历史建房审批文件、村股份公司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律师团队发现福田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存在多处违法情形,包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在行政复议阶段,国晖律师团队据理力争,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福田街道办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的建设行为均发生在多年前,且已获得当时相关部门的批准,即便后续存在加建行为,也应考虑历史原因及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而非简单粗暴地予以拆除。此外,福田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争议焦点】
福田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以撤销。
【处理结果】
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的认真审理,最终采纳了国晖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福田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了深福田规土福田(2023)057号之一、之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律师团队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律师团队据理力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意见,撤销了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这一成功案例不仅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行政复议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行字第007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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