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 “传男不传女” 旧俗!国晖律师助女儿赢回遗产继承权

2026/3/22 11:51:18 14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 XX(女,1949 年 6 月出生)因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继承人陈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名子女,原告 XX 为长女,其余三人为儿子(含已故两名儿子的继承人)。被继承人陈某某于 1996 年去世,朱某某于 1999 年去世,二人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遗留遗产包括:佛山市禅城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40 股集体股份(两人各持 20 股),以及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村的不动产一处。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多次与其他继承人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遭被告方拒绝。被告辩称:一是本案已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二是被继承人曾立下口头遗嘱,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三是按村中 “传男不传女” 惯例,股份应由儿子继承,原告仅能领取分红至去世,无权取得股权;四是案涉不动产系被告方出资改建,原房产已灭失,原告未出资故无继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相应份额的股份、股份分红及不动产折价款。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律师团队细致研究证据材料,核实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遗产范围、继承人身份等关键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击破:首先,明确继承纠纷中遗产未分割且原告未放弃继承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其次,被告主张的口头遗嘱无充分证据佐证,且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再次,“传男不传女” 的村规惯例违反男女平等的继承原则,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最后,结合不动产改建的出资、建设情况,厘清遗产范围与被告新增财产的界限。庭审中,律师围绕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遗嘱效力、诉讼时效、遗产范围等核心要点,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力维护原告的合法继承权。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传男不传女” 惯例能否排除原告的股权继承权;案涉不动产是否属于遗产及原告能否继承。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传男不传女” 惯例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名下 40 股集体股份由原告继承 10 股,其余被告按份继承;二、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 2025 年 1 月股份分红款 26830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核心继承权得到充分维护,成功打破旧俗束缚,赢回应得遗产份额。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法定继承纠纷的核心法律要点,针对被告的多重抗辩理由制定有效诉讼策略。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明确法律适用、有力庭审辩论,成功驳斥了被告的无理主张,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例提醒,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原则受法律严格保护,“传男不传女” 等旧俗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口头遗嘱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且有充分证据佐证方可成立,继承人应及时主张自身继承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143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