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 XX(女)因与被告 XX(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继承人黄 XX于 2024 年 12 月去世,其丈夫、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原告 XX 与被告 XX 系被继承人仅有的两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
被继承人黄 XX 为广东省佛山市XX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成员,享有该社 10 股股权的财产性收益,该股权为其合法遗产,价值约 12 万元。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 XX 拒不配合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还擅自占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火化证及股权相关证明材料,拒绝向原告提供,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行使继承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维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按 1/2 份额继承案涉 10 股股权的财产性收益,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原告深入沟通案件细节,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线索。为证实原告的合法继承人身份、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继承条件,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亲属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无其他继承人;村委会及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股权证明,明确被继承人享有案涉 10 股股权,该股权为其合法遗产,且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
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思路,起草民事起诉状并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立案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案件进展,同时针对被告拒不配合的态度,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秉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被告及法院清晰阐述原告的合法诉求及法律依据,明确案涉股权作为法定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原、被告应均等继承。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按 1/2 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 10 股股权财产性收益;被告占有相关证明材料拒不配合的行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认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告 XX、被告 XX 为被继承人黄 XX 的合法继承人;二、被继承人在佛山市南海区XX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享有的 10 股股权财产性权益,由原告 XX、被告 XX 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35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675 元,被告需将其承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原告多预交的费用由法院予以退回。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生效,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评析】
本案中,律师积极推动调解程序,通过清晰的法律释明让被告认识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此案例提醒当事人,股权等财产性权益可作为遗产继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遇继承人拒不配合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22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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