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 XX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仇某某、仇某某(以下统称 “七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诉讼程序。
被继承人仇某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七名子女,七被上诉人均为其法定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坐落于青岛市即墨区某村的房屋一处,共七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先后去世后,上诉人 XX(被继承人次女)主张该房屋东四间已通过赠与取得,西三间依遗嘱由其继承,且其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独占整套房屋,拒绝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
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张无合法依据,多次协商分割遗产未果,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上诉人虽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但赠与及遗嘱均不成立,判决上诉人继承 1/4 份额,七被上诉人按份继承剩余 3/4 份额。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 “东四间应属受赠财产、西三间应按遗嘱继承” 为由提起上诉,企图独占全部遗产。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七被上诉人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律师团队细致研究证据材料,发现上诉人主张的 “赠与” 仅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单方备注,未办理过户登记,亦无书面赠与合同;“打印遗嘱” 未满足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律师指导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调查令回执、拆迁补偿协议、转账记录等新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隐匿部分遗产的行为,进一步反驳其独占遗产的不合理主张。庭审中,律师围绕物权变动规则、遗嘱法定形式、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的关系等核心要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力驳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东四间是否因赠与归上诉人所有;西三间是否应按打印遗嘱由上诉人继承;上诉人主张独占全部遗产的请求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房屋东四间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赠与不成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其继承 1/4 份额已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七被上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得到充分维护,成功挫败上诉人独占遗产的企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 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补充关键材料、清晰庭审答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例提醒,不动产赠与需完成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打印遗嘱需满足严格形式要件,法定继承中 “多分遗产” 需以尽主要扶养义务为前提,继承人不得滥用权利企图独占遗产,遇此类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青晖民字第008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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