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散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机械设备转让款,原告起诉后双方和解
2020/11/6 16: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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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丘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合伙创办一家工厂,后因情势变化等原因,原告与被告协议散伙,双方于2017年6月9日签订了散伙协议书。散伙协议书约定: 1、原告退伙后,自2017年6月1日起所有经营归属被告所有,原合伙经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2、被告以2000000元的折价购买原属于原告的一批机械设备;3、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机械设备价款,2017年6月30日支付第一笔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笔50000元,2018年9月30日付清第三笔100000元。
散伙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1日支付了3万元,2018年12月29日支付了2万元,余款15万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多次追讨均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散伙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违约拖欠购买原告的机械设备价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丘某偿还拖欠的机械设备转让价款150000元及利息5100元(自被告最后一期应付款之日2018年10月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利息为5100元)。
2、判决本案受理费、担保及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支付了机械设备转让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丘某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原告李某付清设备转让款共150,000元,具体付款时间、金额确定如下:于2019年8月5日前支付7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5,000元;上述款项以转账方式付至原告李某指定收款账户;
二、原告李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丘某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任一期约定款项,被告丘某除须还清设备转让款外,还需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0元,原告李某有权就剩余未付设备转让款项及逾期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丘某各承担一半。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一同合伙开厂,后解散,双方约定被告以20万的价格购买原告的一批机械设备,但是被告只支付了5万,剩余15万拒不支付。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后双方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达成调解,被告分两次将转让款支付给原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58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