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判决
2020/11/12 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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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深圳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2018年8月份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流水线输送辊等货物,原告如期供货,被告收货后一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起止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本金35.718万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5.718万元及利息(以35.718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
以上共计人民币35.718万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XX机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7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7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 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原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LHMS002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