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恶意诉讼试图骗取被告钱款,国晖律师代理下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2020/11/16 14: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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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合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深圳市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朱某,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深圳市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将中铁XX建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交纳意向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及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发现被告一、被告二并无该项目的发包资格,被告一、被告二无法将约定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故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
又被告二是被告三的分支机构,被告二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三承担,故被告三应当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但三被告均不予返还。故原告向贵法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
二、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本息1100410元,其中保证金本金100万元,利息100410元(利息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从2019年11月18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辩称:
1、《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是原告杨某、被告何某和被告XX分公司负责人朱某伪造的,不存在法律效力;原告杨某、被告何某和朱某合谋对被告XX公司进行诈骗;
2、原告杨某、被告何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部分款项为居间介绍费;
3、被告何某与被告XX分公司、XX公司没有关系,应由被告何某偿还;
4、原告杨某故意隐瞒其与被告何某及朱某签订的三张《借条》,使用虛假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向法院起诉,已经涉嫌犯罪,请求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是否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被告何某及朱某涉嫌犯罪,本案不宜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依法驳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本是借贷关系,但是原告杨建隐匿三张《借条》不提交法院,而仅仅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予以提交;原告杨某不是以民间借贷或居间合同起诉,而是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原告杨某虽在庭审中不得已述称借款100万元已转为履约保证金,但未举证证实,极易产生被告XX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
经过国晖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相关的答辩意见,认定原告使用虛假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向法院起诉,已经涉嫌犯罪,故最终驳回原告起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317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