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的货款不还?国晖律师代理后积极沟通和解结案!
2021/5/17 1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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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南宁市xx五金电动工具行,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xx号。经营者:吴某某。
被告:中建四局xx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x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承包的广西南宁龙光xx工程项目需向原告采购材料设备事宜进行洽谈并签订了《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标的物为消防水卡箍件、镀锌件、钢塑管件、冲压管件,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最终以采购方验收数量为准,同时还对交货要求、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2016年5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分批交付了合同标的物,被告亦对每批货物进行了验收确认,货款总价为人民币392511.19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2017年3月9日、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共计260000元款项,截止2020年6月19日尚欠货款本金145911.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459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299.96元(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9年8月20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基础,暂计至2020年6月19 日,之后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项合计为164211.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还欠货款145911.9元?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21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南宁市xx五金电动工具行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货款,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立案后了解到被告有还款的意向,经过国晖律师的积极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原告如约收到货款后申请撤诉。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有权申请撤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NHMS 004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