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2016年5月份和6月份,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了三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油变、干变和变压器温控器等电气设备,合同金额分别为84000元、201000元和1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仅于2016年5月31日支付了16800元货款,剩余货款26980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货款269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9月1日起,以67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自2016年9月24日起,以20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剩余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69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5568.56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1942.85元,均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原告依法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国晖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详细分析买卖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认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找出了可供客户主张权益的法律依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出庭进行有效辩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593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