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X机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深圳市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住东莞市万江街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2018年12月,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进线柜、出线柜、高压机组断路器柜、直流屏等电气设备产品,原告提交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予以证明,约定收货物后付款,迟延付款或迟延交货违约方需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及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2018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对账单》,确认货款金额为87290元,2019年的2月1日被告支付了货款5万元,后原告发现其中有一张2019年2月15日支票金额15100元,到期后未能承兑,欠付货款金额总计为52390元。原告提交一份《民事委托合同》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需支付6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23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以5239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所主张的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X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X机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3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39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XX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X机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了解案件情况后,整理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虽然被告缺席,但国晖律师在法庭上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辩护技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晰、有力的陈述,通过专业的辩护陈词,向法院说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使法院能够正确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最终,法院作出被告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8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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