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诉称,自2014年3月起,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多份《XX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人采购充气柜等电气设备产品,合同均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仅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9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60293.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02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为493365.29元,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见附件;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37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7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所主张的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天XX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60293元;
二、被告广东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6029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未出席庭审,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付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311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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