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深圳光明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7年7月21日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XX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电气设备,共计货款228800元。但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后,被告分两次支付了货款,分别于起诉前支付了14850元货款,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了107816元货款,仍剩余货款106134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想原告支付货款213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352.79元(其中以99550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止,违约金为9739.31元;其中以102950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止,违约金为8613.48元。以上两项违约金合计18352.7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6134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三、本案保全费1682元由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四、若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则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违约金18352.79;若被告深圳市迅通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则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352.7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5元(已由被告预缴),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2392.5元,由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一直拖欠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原、被告在庭前达成了和解,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圆满结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88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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