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原告诉称,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断路器等电气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104580元。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9458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4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9000元;
3、本案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公司确认货款为94580元,我方不承担逾期违约金以及律师费,该合同是2020年签订的,依据2021年的《民法典》规定,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我方愿意承担一半。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所主张的费用?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580元;
二、被告深圳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
四、驳回原告XX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产品并支付货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详细分析买卖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认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找出了可供客户主张权益的法律依据。经过律师的努力和专业辩护,法庭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利息及律师费,使原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150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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