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原告诉称,原告周某自2020年三月份左右开始向被告任某供给饲料,期间被告断断续续向原告支付货款,直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在支付一笔款项后再未向原告付款,此时被告已累计欠款106819元。原告多次沟通被告多次还款,被告一直推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任某偿还原告货款10681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货款之日以106819元为基数按2020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人与周某2019年5月29日合伙经营饲料,期间周某以厂方饲料业务员身份与本人交往,采取低价引诱,后又以厂方价格调整等各种手段,不给我促销政策,欠我厂方应给返利。他为了多销售饲料,跟我一起到养殖户家里赊销饲料,欠款的是我的,现款的他留着,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危害我的利益,导致欠他的饲料款。期间,我把市场与欠条准备转给他,他不接受,还趁我拉料时扣我货款,导致我赔了900元运费。跟饲料厂保管合伙销售现金料,错把货款算在我身上6232元,回扣返利40773.20元,扣我货款40145元,损失运费900元,实欠18769元。现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账目信息,请法庭明断,维护本人正当利益。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支付多少货款给原告?
【处理结果】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给付原告周某货款60442元;
二、被告任某给付原告周某以本金604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双方就被告剩余的货款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相应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30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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