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2020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单项委托服务协议》,金额为42500元,协议约定服务内容为:代订机票,代订酒店及其他委托项目。2020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XX海外婚礼合同》,金额为295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安排海外婚礼仪式并进行婚纱拍照,合同第三条约定:婚礼档期为2020年3月1日上午11点,婚礼地点为印度尼西亚巴厘岛XX教堂。合同第五条约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的。原告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23日总计向被告支付72000元服务费用。2020年2月起,因受全球疫情影响,基于管控措施,相关航班取消,原告无法前往印度尼西亚。2020年2月10日,被告联系原告协商将婚礼延期至最迟2020年9月30日之前,地点、金额不变,并且承诺选择延期不会另外收取费用,经过综合考虑,原告同意办理了延期。至2020年9月份,因婚礼仍无法按照延期日期进行,《婚礼合同》与《单项委托服务协议》已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但被告以已支出部分预订费用为由拒绝全额退还服务费,并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解除《XX海外婚礼合同》与《单项委托服务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共计72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2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请求解除《XX海外婚礼合同》与《单项委托服务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7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72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XX海外婚礼合同》与《单项委托服务协议》;
二、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服务费7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390元,共计1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单项委托服务协议》与《XX海外婚姻合同》,被告因全球疫情无法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服务费,但被告以已支出部分预订费用为由拒绝全额退还服务费,并拖延至今,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抗辩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JHMS14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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