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与原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A村、B村、C村等地的道路划线工程,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具体施工情况如下:2020年8月22日,原告承接并同日完成被告A村等地的道路划线工程,该日应付工程款为4315元;2020年9月10日至11日,原告承接并完成被告B村的道路划线工程,该部分应付工程款为17097.5元;2020年9月17日至20日,原告再次承接并完成被告C村委路段位置的道路划线工程,该部分应付工程款为11953元。现原告早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委托人工程款33365.5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2条、第577条之规定,结合被告应在原告完工之日即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相应工程款而未按时支付的事实,被告除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365.5元以及利息(以4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算;以170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算;以1195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多少工程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有关承揽工程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承担支付价款给原告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承揽工程款33365.5元的主张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记录等证据佐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原告曾在2021年1月1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追收工程款,被告当日承诺在年前(2021年2月12日为春节)处理掉工程款,故原告要求从2021年2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部分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33365.5元及利息(以33365.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刘某某;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元,财产保全费354元,合计671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但被告却一直未能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催款无果,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案件,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拿回了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14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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