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因需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报建等事宜,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土地审批流程咨询费以及土地审批报建等费用,被告亦已对原告支付的费用进行了接收确认,然而被告在收到费用之后却未能如约及时办理业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办理并推诿不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费用26000元未结清。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支付费用,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办理业务,但被告至今未办妥,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朱某为证明其主张,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微信主体信息、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微信聊天记录。
答辩及举证期间,被告卢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朱某因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卢某,被告收取款项后未能为原告办妥土地审批手续,应该将收取的款项归还给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计算其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合计23300元,无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26000元,其要求被告退还26000元没有依据,被告应该退还给原告的款项为23300元。至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归还款项给原告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双方未就未退款的利息进行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233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3年10月11日起以23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朱某;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23元,被告卢某负担202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按约支付费用,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办理业务,但被告被告收取款项后至今未办妥,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协助原告收集证据,因提交的转账记录计算其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合计233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300元及利息。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MS043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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