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某,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双方业务往来频繁,被告数次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分别于2023年7月1日签订《石材购销合同》一份、2023年7月11日签订《瓷砖购销合同》一份、2023年7月27日签订《石材购销合同》一份、2023年9月16日签订《石材购销合同》一份。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被告均确认收货,但被告一直无法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双方于2024年1月2日进行结算并签署对账单,确认被告还欠付原告货款228841.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月26日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于2024年2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0元,剩余尾款148841.76元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但在上述付款期限到期之后,被告仍然无法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6873.16元及违约金29232.21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273105.37元。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原告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6873.46元;
二、上述款项236873.46元由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期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86873.46元;
三、如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对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付清剩余未付款项之日止);
四、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原告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全部债权债务了结,不再追究被告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被告均确认收货,但被告一直无法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催款无果,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236873.46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16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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