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某某与深圳市XX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家居公司”)于某年1月5日签订了《深圳市XX家居有限公司定制合同书》。合同约定由XX家居公司为某某位于广东省某市的别墅负责全屋定制、购销及安装事宜,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351878元。合同签订后,某某按照约定向XX家居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2000元,并在后续应公司要求支付了二期款人民币100000元。然而,XX家居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约定推进项目,既未购买材料也未组织生产,甚至公司所在地人去楼空,不再经营。
某某多次尝试与XX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沟通后续事项,但吴某某表示公司已经破产,既无能力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也无法安排施工。面对这一情况,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XX家居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吴某某、庄某某、吴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合同约定的款项性质是否为定金,应否双倍返还;四是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1.确认某某与XX家居公司签订的《深圳市XX家居有限公司定制合同书》于某年3月7日解除;
2.XX家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返还某某定金人民币104000元;
3.XX家居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返还合同款人民币100000元;
4.吴某某、庄某某、吴某某分别在人民币24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XX家居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还就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了相应裁决。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律师成功识别了XX家居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股东可能存在的未实缴出资情况,并据此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了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并成功反驳了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特别是在关于定金性质、股东责任承担等方面,律师的论证逻辑严密、法律依据充分,赢得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效的办案能力,也为广大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律师们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和有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行动,再次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商业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成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43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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