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应对其购进商品的来源及商品的真伪进行审查

2016/5/4 10:40:10 1423

      【案    由】外观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男,1959年5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号。
       被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工业区xx层。
       原告称:原告系名称为“纸巾包(车用)”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目前处于有效转态。原告所涉及的纸巾包(车用)外观设计新颖、独特、实用、富有美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与原告外观专利产品的外形、图文一模一样的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从第三人深圳xx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查明:第三人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近三年未参加年检的公司,其所出具的采购合同书、发票的真实性无法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二、如果被告要继续销售与涉案专利类似产品,必须销售原告涉案专利产品;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人民币;
       四、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原告系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人。被告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外形、图文一模一样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主张其是通过合法的进货来源而获得的产品。法院查明第三人是一家近三年未参加年检的公司,其所出具的采购合同书、发票的真实性无法认可。而被告作为销售商,应对其购进商品的来源及商品的真伪进行审查即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并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45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