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记》
【基本事实】
万某,男,通过互联网投递简历被深圳某公司录用。双方于2022年6月27日办理入职手续,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合同中约定:“万某任工程师岗位,试用期为六个月,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6日”等内容。
之后,万某正常在公司工作。由于万某所在的岗位属于公司十分重要的设计和测试环节,他的工作进度关系到团队的整体水平,决定着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的进度。公司为能让万某与直接上司沟通,特别安排了一名英语翻译,上司通过工作邮件告知万某每天须有具体的工作邮件。如英语表达不流畅的,可直接使用汉字回复邮件,而万某在收到消息后并未引起重视,仍连续数日以英语回复邮件。因万某英语水平有限,常出现词不达意,给双方沟通带来阻碍。
在一次小组工作会上,当团队领导在复查由万某提供过去三个月才完成的工作数据时发现,万某采用未测试就直接出数据的形式进行填写,最终导致实际测试数据残损,致使产品无法按预期计划交付给后期团队使用。该公司为了减少已签订合同订单的损失,不得重新聘请专职人员进行技术矫正及重新设计。
2022年12月22日公司管理层经评估,认为万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均与其岗位不符,遂通过企业邮箱、飞书向万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万某不服,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本案争点】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展示】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者为此提供了《劳动合同》《飞书聊天记录》《邮件》证据共同证明万某不存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根据双方于2022年6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第1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结果不合格、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为此提供了《劳动合同》《万某简历》《网络招聘发布的岗位职责要求截图》《工作日报表截图》《日常邮件沟通截图和工作日报表载图》《微信聊天截图、邮件截图》及万某的直接领导作为证人当庭出庭作证,从劳动者工作能力极不足、工作态度恶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三个方面提供了70多页证据。这些证据已对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心语】
作为员工而言,在应聘至公司后,有必要快速地适应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文化氛围。在自身技能上,应多注意提升且虚心谨慎地向同事们学习、请教,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谦虚使人进步这个基本的道理。
公司方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基本素养和技能是有一定要求的,面对日益强劲的市场动态,公司不仅需要员工具有很好的职业技能,其次也对员工的工作态度有进一步的要求。在双选时代,我们既要展现自我价值,也要在职场生涯中,保持与团队成员的高度默契,从而实现小我变大我,实现公司+员工+双赢的良性运转。
【注1】在以往的案件中,少有公司方在解除时能有效把握辞退标准。该案的亮点就在于公司方应如何客观的举证。
【注2】本案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袁秀珍律师独立承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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