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可否支持?

2023/11/23 14:55:05 65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分析:(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案情简介: 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公司)与刘念念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案涉工程主体的土建人工费及支撑材、安全维护、机械设备由刘念念承包,对于项目主体工程所需的力工、瓦工、抹灰工等由刘念念负责,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民终276号民事判决后判决生效。 诚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一)根据诚源公司与刘念念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抹灰属于刘念念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刘念念应当支付抹灰工工资。因刘念念拒绝支付抹灰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诚源公司只能直接向抹灰工支付工资,该笔款项应当计入诚源公司已给付刘念念的工程价款数额。二审法院认定抹灰属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属于刘念念所负责的主体工程清包五项范围,认定事实不清。(二)为了明确抹灰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在刘念念施工范围内,诚源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认为: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关于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相关规定,内外墙抹灰属于建筑装饰装修的子分部工程,不属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故内外墙抹灰不属于刘念念应当负责施工的范围。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诚源公司关于其所支付的内外墙抹灰工工资应计入已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并无不当。诚源公司关于内外墙抹灰属于刘念念负责施工的范围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刘念念负责案涉工程清包五项,因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工程合同书》无效,但刘念念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按建筑面积和单价计算刘念念施工的工程价款,故案涉工程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公司,诚源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念念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涉及到案件标的大,鉴定费用高,作为案件中的一审原告刘念念,在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造价进行约定,可以进行参考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进行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而作为被告的诚源公司,想通过工程造价及质量鉴定,来改变案件结果,但由于未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能得到支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工程造价已有合同相关约定作参考,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诚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念念提出异议,因此,诚源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未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