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

2010/6/24 0:00:00 1944

飞行员“赎身”期待“硬法”

案情简要:某航空公司数名机长,分别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飞行人员在入职后的20年内,若自动要求辞职的,应向航空公司支付160万-210万不等的经济赔偿。上述飞行人员在就职航空公司工作期间,因航空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如中方和外籍飞行员,在同等资格、同等技术、同等级别条件下,完成同等工资任务,外籍飞行员的劳动报酬几乎是中方飞行人员的一倍,并且,外籍飞行人员均被安排在比较好飞的航线,中方飞行人员与外籍飞行人员同时出差外地时,外籍飞行人员住宿条件是宾馆,但中方飞行人员只能住招待所。上述几位中方机长认为,公司的不公平待遇,给他们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压力,他们无法充满热情的投入工作,为保证自己工作状态的正常性,保证飞机驾驶的安全性,他们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071月前后,分别向航空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提出30日后,航空公司分别作出不同意他们辞职的决定,也不同意将辞职人员的飞行执照、人事档案、健康档案等手续转出,但又分别停止了他们的飞行工作,上述要求辞职的飞行人员无法与其他航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飞行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后,航空公司提出了反诉,请求仲裁裁决辞职的飞行人员向公司支付从400万元-100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一)、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必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规范。

(二)、飞行员作为特殊职业,航空公司作为特殊行业,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特殊性。

(三)、飞行员能否向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四)、航空公司能否在飞行人员要求辞职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高额赔偿金能否阻止飞行人员自由流动。

律师意见:(辞职飞行员的委托律师)律师认为,上述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飞行员行业与其他职业比较,虽有其特殊性,但在法律适用上并没有特殊性。因此,劳动者辞职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受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的约束。鉴于涉案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到航空公司在飞行人员的任职期间,要对其进行多种培训,支付飞行员高额培训费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航空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上述辞职的飞行人员支付赔偿金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但航空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大大超出合同的约定,其超出部分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仲裁及判决结果:案件通过劳动仲裁、法院的一审、二审等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1、双方从上述飞行人员提出辞职申请的30日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上述飞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160万、200万不等的违约赔偿金

3、航空公司在上述辞职人员支付违约赔偿金后的3日内将飞行人员的人事档案、健康档案、飞行执照等手续转到当地的民航管理局。

案件启迪:多年来,飞行人员是国有航空公司用金钱“镀”成的,要想跳槽,就得交纳高额的“赎身钱”,这已经成为目前国内航空管理中一种固有的思维模式。在多起涉及飞行人员跳槽的官司中,法院判决飞行人员向航空公司支付的天价违约金,似乎也印证了这种观点。飞行员的身价到底如何计算?飞行员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在对飞行人员投入培训之前,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约定违约金等事项。针对飞行人员跳槽问题,可以建立类似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高额的转会费由下家单位支付,因为下家单位是实际利益的获得者。还可以借用飞行驾驶执照的注册制度进行规制,比如辞职可以,但飞行员如果再次上天飞行,就必须重新注册,从而使上、下家用人单位走到前台,推动两家单位进行相互沟通、协商,促进上下家用人单位、与跳槽飞行员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