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的合格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11/6/11 0:00:00 2157

 

案件回播20081126日,蒋×盈(5岁)因特发性脊柱侧弯到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122日,行手术,在体内植入金属固定矫正器,1227日,出院,建议:10岁左右来院行2次手术治疗。出院后,蒋×盈伤口发炎,日趋严重,200914,蒋× 盈第2次入住该院治疗,医院以“并发症”进行清创缝合术治疗,124被要求出院。出院后病情未见好转,200955日,3次到该医院治疗,医院依然以医疗并发症进行治疗,56日,医院探查发现:“锥板钩露出皮肤,锥板钩螺帽松动”。便“大力剪咬除露出螺帽的钉尾。”57日,蒋×盈被要求出院,61日,4次到医院治疗,医院将蒋×盈金属固定器撤除,蒋×盈炎症消失。蒋×盈父亲李某某认为医院医疗有错,与院方发生争议。院方将电脑病例打印和复印给李某某。经近2个多月的多方咨询,未查处医院的诊疗错误。2009810日,何继成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代理蒋×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诉讼,812日,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庭7次,2011430日,调解结案。

       本 案 争 议 焦 点

【须作医疗事故鉴定?】第一次开庭,质证完毕后,医院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院方提出申请已经超期,要求法院不要同意鉴定。但法院最后同意作医疗事故鉴定。

鉴于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根据院方提交的病历进行的,而通过第一次开庭,已经发现了病历并非真实的病历,但限于是从电脑打印出来,很难对病历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即作医疗事故鉴定将对患者非常不利,因此,代理人以“金属固定矫正器”是“三无”产品作为患者的陈述词,法院希望将该段陈述词删去,否则,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代理人对此坚持不妥协。最后,广州市医学会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法院合议庭建议提起机械产品缺陷诉讼。代理人认为,作为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属于医疗行为中的治疗行为,符合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到,该产品是新产品,如果按产品质量诉讼败诉风险非常大,因此,坚持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三无”产品?

“无厂名”。院方在答辩状中辩称,该产品是北京协和医院×××教授研究发明的,因此,具有厂名。代理人认为:1、研究发明不代表研究生产;2、该教授也不具有生产的资质;3、被告并没有提供生产具体厂家。

“无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院方为抗辩,提交了×××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出库单》、《入库单》,代理人指出:1、该证的有效期是20061230日,现没有年检,视为无效。2、即使有效,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是该企业生产和销售的。3、《入库单》显示,购买金属架的是手术主任医生曾××,作为三甲医院,教授负责采购?同时,入库时间是20081216日,即在将涉案金属架植入患者体内后14天才采购该器械,这个教授可真是巧妇啦!

“无合格证”。院方为表示有合格证,特提供了2张合格证,对此,代理人认为:1、合格证就像人的身份证,只有一张。2、在被告提交的证据里,有将合格证传真的电话,合格证是随产品走的,还需要传真吗?3、被告辩称合格证是从纸箱上撕下来,但现在的合格证根本没有被用过的痕迹。4、合格证的规格型号与被告提供的仓库出货单的型号不一致,一个是A字头,一个T字头,也与患者用药清单列明的规格不一致。

至此,合议庭闭庭,主审法官找李某某做思想工作,李某某作出让步,医院退还全部医疗费67000余元,调解结案。